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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社保政策法規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

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4-12-16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文件
杭州市財政局
杭人社發[2011]353號
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77號)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3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我們制定了《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已經市政府法律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參保繳費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在領取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和醫療困難救助,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相關手續。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時,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和職工醫保參保接續手續,職工醫保參保手續按現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程序辦理。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單獨參加職工醫保。未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醫保的杭州市區戶籍人員,應當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含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和醫療困難救助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及時將失業人員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劃入當地職工醫療保險基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標準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最低繳費標準確定。
(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每月18日前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生成當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信息。社保經辦機構每月通過統一結算系統核定當月應繳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職工醫保費。
每月月底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生成的結算清單,將當月應繳納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職工醫保費從失業保險基金劃入醫療保險基金。
(四)失業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至按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期間中斷參保的,允許其補繳職工醫保費,補繳手續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同時辦理參保手續,所需費用通過銀行扣繳,補繳費用由本人承擔。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未按規定辦理失業狀態確認手續,當月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其當月的職工醫保費由失業人員本人承擔。
失業人員不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醫保的,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因本人原因未按規定及時辦理職工醫保參保接續手續,造成不能享受職工醫保待遇的,由本人自行承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辦理職工醫保參保接續后,經本人申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為其補繳領取失業保險金相對應月份的職工醫保費。
二、待遇享受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之月起按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其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不設等待期限。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職工醫保費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并按月對應,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失業人員可按規定申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未按規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暫停為其繳納職工醫保費,并將有關信息告知社保(醫保)經辦機構及其失業人員本人。自重新辦理按月申領起恢復其繳費和享受待遇資格。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領取期滿或者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職工醫保費由本人承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有關信息告知社保(醫保)經辦機構及其失業人員本人。
(五)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按規定相應參加職工醫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關系轉移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系隨同轉移??缡』蚴瓤缃y籌地區轉移的資金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享受的剩余失業保險金和應繼續繳納的職工醫保費所需資金的總和。其中,跨省轉移兩項資金總額不足應轉移的失業保險金總額150%的,按應轉移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0%計算(含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所需資金)。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轉出地標準將核定應繼續繳納的職工醫保費所需資金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由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
(三)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的資金繳納轉入地職工醫保費的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四、相關政策銜接
(一)已經參加職工醫保的協繳人員、經濟合作社人員、由政府全額補貼職工醫保費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其醫療補助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隨失業保險金發放,醫療補助金標準按照本統籌地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費用標準確定。
(二)2011年7月以后領取失業保險金且已繳納職工醫保費的人員,其已繳納的職工醫保費與已享受失業保險醫療補助金之間差額部分,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給予補發。
(三)2011年7月以后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未繳納職工醫保費的人員,可在2012年3月底前憑補繳職工醫保費憑證,到原失業保險待遇核定經辦機構辦理手續,其已繳納的職工醫保費與已享受失業保險醫療補助金之間的差額部分,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給予補發。逾期不辦理的,視作自動放棄。
五、其他
本通知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題詞:失業保險 人員 職工醫?!⊥ㄖ?/strong>
  抄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各區、縣(市)就業管理服務處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1年12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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